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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秋霞律师代理邹X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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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刘秋霞律师展现了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面对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较高且负事故全责的不利局面,刘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全面梳理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她不仅向法庭充分阐述了邹某坦白、初犯、偶犯及认罪认罚等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还结合其主观恶性较小、家庭困难等实际情况,提出了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刘律师的有效沟通与专业辩护,促使被告人顺利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法院采纳了从轻量刑建议,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0年5月13日23时13分许,被告人邹X饮酒后驾驶一辆悬挂某AXXXXX号牌的某品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市某区某路段时,碰撞到道路中央的水泥分隔带,造成邹X受伤及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邹X被现场处置的交警人员带回调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邹X酒精浓度含量为208.1mg/100ml。随后,经抽取静脉血液样本送某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邹X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6.7mg/100ml。经某交警大队认定,邹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某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X出庭支持公诉,以某检刑诉〔2020〕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X犯危险驾驶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某法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人邹X的量刑情节综合认定及具体刑罚的适用。公诉机关指出,邹X的危险驾驶行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26.7mg/100ml,且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属于从重处罚情节,据此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余元。被告人邹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辩护人刘秋霞律师则提出,邹X具有坦白、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以及家庭困难等从轻量刑情节,恳请法院对其适用缓刑。因此,如何在法定刑幅度内,平衡血液酒精含量高、发生事故等从重情节与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从而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是本案审理的核心焦点。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邹X的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情节,鉴于其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等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余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某法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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