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2月起,牛XX、牛XX、肖X、董XX等人未经某公司许可,结伙以某市某区某路某号至某号的某公司为窝点,大量非法制造标有“益禾堂”注册商标标识的塑胶杯,并购买其他侵权标识产品,销售给罗XX、邓XX等人。其中牛XX负责生产销售,牛XX、董XX负责销售出货,肖X负责仓库管理与发货。同年4月起,罗XX、曹XX、陈XX结伙以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号仓库为窝点,销售从牛XX处进购的侵权产品;邓XX以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栋一、二楼为窝点销售侵权产品。
2020年9月3日,民警在上述窝点抓获各被告人,当场缴获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产品数百万个及印刷模板、送货单等。公诉机关以某检刑诉〔XXXX〕XX号起诉书提起公诉,指控肖X等人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量刑情节的认定。针对肖X,其辩护人提出:肖X系涉案工厂员工,在犯罪活动中作用较少,属从犯;在涉案工厂工作时间较短,获利较少,犯罪情节较轻;肖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肖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少,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同时,法院还需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实际作用,评判缓刑的适用条件。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肖X结伙伪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肖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其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综合全案情节,法院判决肖X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X千元。同案犯牛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万元;牛XX、董XX等人亦被判处相应刑罚及缓刑。缴获的赃物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