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3月13日至14日期间,被告人熊X利用其担任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以收取货款后可安排发货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冯X向其交付款项共计27万余元。得手后,熊X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同年3月16日,熊X经被害人冯X追讨,向其退还了1.1万余元,后因经济能力有限未能继续退款,冯X遂报警。熊X于同日案发被羁押。某检察院经审查,以某检刑诉〔2020〕XX号起诉书指控熊X犯诈骗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争议焦点】
本案庭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熊X的主观恶性认定及具体量刑情节的适用。公诉机关认为,熊X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法,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刘秋霞律师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第一,熊X在收取货款前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而是抱有侥幸心理,事后因经济能力有限仅偿还部分款项,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第二,熊X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第三,熊X系初犯、偶犯,且已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不大;第四,熊X家庭情况特殊,育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且母亲常年患病,亟需其尽家庭责任。综合上述情节,请求法院对熊X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熊X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量刑,法院认定熊X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考虑到案发后涉案大部分赃款未能追缴,熊X亦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酌情从重处罚。法院在量刑时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予以了综合考量。
最终,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一、熊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一台予以没收;三、追缴熊X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冯X,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