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颜X从曹X(另案处理)处获得赌博网站账号和密码,接受被告人林X等人赌博投注,并从中抽成。被告人林X积极发展赌客,接受何X等人的赌博投注后转投给被告人颜X及某微信号,并从中抽成。经统计,被告人颜X的涉案赌资共计58万余元,非法获利七千余元;被告人林X的涉案赌资共计39万余元,非法获利七千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颜X退赃七千余元,被告人林X退赃两千余元。某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对二人提起公诉,认为二人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但系从犯,且认罪认罚,建议减轻处罚。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认定及是否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颜X、林X共同开设赌场,赌资数额分别达58万余元、39万余元,属情节严重。但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辩护人刘秋霞在庭审中提出对被告人颜X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颜X、林X确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坦白、认罪认罚及退赃情节,决定对二人减轻处罚。然而,刘秋霞律师所提对颜X宣告缓刑的意见,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最终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颜X、林X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综合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以及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退回赃款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法院决定对二人减轻处罚,并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最终判决:被告人颜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林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移送的作案手机及退赃款九千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部分银行卡及手机予以发还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