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8月11日凌晨4时30分,被告人吴XX途径某市某区某镇某烤吧门口时,发现被害人韦某醉酒躺在路边。吴XX趁机秘密窃取韦某的一台某品牌手机(经鉴定价值四千余元)以及一个单肩包,包内有现金十元、银行卡五张及身份证一张。案发后,吴XX于同年9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后于11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吴XX家属代为向被害人韦某赔偿四千五百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某检察院以某检刑诉[2021]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X犯盗窃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吴XX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争议焦点】
本案的审理焦点主要集中在对被告人吴XX的量刑情节认定及刑罚适用上。公诉机关指出,吴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同时,鉴于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辩护人则强调,吴XX涉案金额相对不大,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案发后积极通过家属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刑事和解,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恳请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庭需依法审查上述量刑情节是否成立,并决定是否采纳缓刑建议。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审查了在案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人吴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量刑方面,法院认定吴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且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且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法院依法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吴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