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杨X自2019年3月份开始,以派发招嫖卡片为手段,让嫖客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接单,从而介绍女子卖淫。在此期间,杨X介绍卖淫女张X、某燕等人多次进行卖淫活动。为了促成交易,杨X不仅负责联络,还亲自开车将卖淫女送至嫖客提前开好的酒店,并在事后通过微信联系卖淫女向嫖客收取嫖资。每次介绍卖淫成功,杨X从中抽取一百至二百元不等的好处费,每月非法获利约一千二百元。2019年8月2日凌晨零时许,杨X在开车送卖淫女张X前往嫖客开好的酒店后,在楼下等待时被某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某检察院以某检公诉刑诉[2019]4226号起诉书指控杨X犯介绍卖淫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对被告人杨X的量刑情节认定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的问题上。公诉机关认为,杨X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杨X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七至九个月有期徒刑。杨X对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刘秋霞律师提出,杨X作案时间较短,非法获利较少,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X介绍他人卖淫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量刑,杨X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经综合评估,杨X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对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但对其他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某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杨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蓝色某品牌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白色某品牌手机一台,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某法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