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3日至5月8日期间,被告人陈XX以借钱买眼镜等多种理由骗得被害人罗X的信任,先后四次骗得罗X人民币共计1.8万余元。2019年5月10日凌晨,陈XX在某市某区某街某巷某号某房内,趁罗X熟睡之机,盗得某品牌手机1台。随后,陈XX使用该手机通过罗X的支付宝和微信账户,将罗X的三千余元通过转账等方式占为己有。此外,陈XX又使用罗X的京东白条消费1万余元。经鉴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三百余元。综上,陈XX盗窃他人财物共计1.3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陈XX的行为分别触犯诈骗罪与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罪名的认定与犯罪数额的确认上。首先,关于诈骗罪的认定。被告人陈XX对诈骗指控表示认罪,但辩称其出具了借条,属于经济纠纷。辩护人据此提出陈XX不构成诈骗罪。其次,关于盗窃数额的异议。陈XX承认有转账行为,但对指控的盗窃及消费总额提出异议,认为金额没有指控的那么多。最后,关于量刑情节。辩护人提出陈XX当庭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偶犯,且患有精神疾病、家庭经济困难,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XX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编造多种借口虚构事实向被害人借款,并在催款时发送虚假转账截图,其非法占有故意明显。得手后在被害人要求下签具借条的行为,不影响其先行行为的定性,故诈骗罪成立。关于盗窃数额,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手机内的消费和转账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具体金额,被告人无法提供反证,其辩解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不构成诈骗罪及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但对其认罪悔罪、初犯等从轻处罚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同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