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7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敖X、罗X驾驶一辆某AXXXXX起亚牌小汽车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罗X在该小区小巷路口把风,敖X沿着该小区某路某号的水管,爬上二楼的阳台后,进入被害人李X家中盗窃,盗走两台XX牌手机、一台OP**牌手机。得手后,敖X从阳台沿水管爬到地面,与罗X一起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李X被盗窃的一台XX牌手机价值八百元,一台OP**牌手机价值一千余元。
另查明,敖X曾于2017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罗X曾于2019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9年5月28日刑满释放。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人敖X、罗X的量刑情节认定及是否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敖X、罗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二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敖X、罗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需综合考量二人的累犯情节、坦白认罪态度以及缓刑适用条件,作出公正裁判。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敖X、罗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二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据充分,予以采纳;但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法院根据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区别量刑,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最终判决:一、被告人敖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二、被告人罗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