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自2019年3月起,被告人刘X、李X伙同同案人许X(已判决),雇请同案人刘X、孙某、张X、蒲X(均已判刑)作为工作人员,在刘X提供的场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二楼内,以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同年3月7日2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同案人许X、刘X、孙某、张X、蒲X及参赌人员,当场缴获赌资一千五百余元及赌具扑克牌一副。截至被抓获当日,参赌人员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同年9月17日,李X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0月15日,刘X被抓获归案。某检察院以某检刑诉〔2020〕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李X犯赌博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某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及辩护意见主要集中在对被告人刘X的量刑情节认定及具体刑罚的裁量上。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刘X、李X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的刑罚,并处罚金。刘X的指定辩护人刘秋霞律师提出:第一,刘X虽是赌场的经营者之一,但其经营赌场的时间较短,获利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第二,刘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第三,刘X仅有小学文化程度,法律意识淡薄,未充分意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且系初犯、偶犯,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综上,建议对刘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需综合全案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对辩护意见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判。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李X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李X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宽处理。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情节,法院经审查认为合理合法,均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亦予以采纳。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刘X、李X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二人均从轻处罚。最终,某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李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