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7年4月起,吴X、曲X、黄X、刘X、刘X1先后加入,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出租屋内开设赌场,供赌客以扑克牌玩“三公大吃小”等形式赌博并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黄X负责招揽赌客,刘X负责派牌和“抽水”。抽头渔利由五人分配,吴X、曲X、刘X1各占25%,黄X、刘X共占25%。2018年7月6日凌晨,民警抓获五名被告人,当场缴获赌资共计4.7万余元及赌具等物。案发后,黄X通过家属向某法院上缴违法所得五千元。某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对五人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黄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即是否应区分主从犯。某检察院指控五人共同开设赌场。辩护人提出黄X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经查,五被告人供述均证实黄X负责招揽赌客,且参与抽头渔利分配,占股25%。法院认为,黄X积极参与,犯罪地位与其他被告人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根据其占股比例及参与时间,可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黄X等五人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五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均通过家属上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黄X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吴X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曲X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刘X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刘X1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扣押的赌资及上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