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购置打烟机开设赌场,主犯坦白退赃获轻判实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XX,男,1983年生,平顶山市某保安公司员工,曾因赌博被行政拘留。2025年3月,张XX与同案杨某某(另案处理)商议合伙经营赌博场所,约定由杨某某出资、张XX全权负责日常运营,两台打烟机购置费用由杨某某承担,二人获利平分。 1. 经营地点变更:2025年3月5日起,在平顶山市新华区xx小区摆放两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打烟机招揽赌客;2025年5月25日,二人将赌博机转移至城乡一体化示范区xx村自建房内继续经营赌博。 2. 涉案资金统计:2025年3月8日至5月28日经营期间,赌博机绑定银行卡总流水222027.3元;扣除二人充值、返还赌客钱款、购烟支出后,核定累计赌资156987.3元,二人合计非法获利2万余元,每人分得1万余元。 3. 到案与悔罪行为:2025年5月28日公安机关在xx村自建民房当场抓获张XX;到案后全程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5年10月22日,家属代为向法院全额退缴个人违法所得10000元。 4. 前科情况:2018年曾因赌博被行政拘留13日、罚款1000元,存在赌博违法前科。 二、控辩双方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提交被告人供述、同案供述、多名证人证言、银行流水、赌博机认定书、抓获经过、缴款凭证等完整证据链,指控: 被告人伙同他人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超5000元,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1. 被告人张XX:对全部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2. 辩护人辩护观点: (1)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全程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 (2)家属主动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三、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被告人具备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多重从轻情节,能否适用缓刑? 法院裁判观点:被告人系赌场实际日常经营者,统筹赌博场所运营、管理赌客、操作赌博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认定为主犯,综合赌博前科、持续两个多月跨区域经营赌场、赌资十余万元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较高,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辩护律师缓刑意见不予采纳。 五、法院审理查明与裁判结果 (一)审理查明事实 法院经庭审质证,全部采信公诉机关出示证据,确认合伙购置赌博机、两处场地连续经营、赌资、获利、抓获经过、坦白、认罪认罚、退缴1万元违法所得、早年赌博行政拘留前科等全部事实。 (二)判决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规定。 (三)最终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