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础信息
1. 出具文书机关: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 文书出具时间:2025年7月9日
3. 代理律师:彭XX
4. 代理身份:(被不起诉人)辩护律师
5. 案由: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二、案件详情
行为人驾驶机动车前往长江附属府河水域,使用手推螺耙开展捕捞作业,现场捕捞一定重量中华圆田螺,该水生生物属于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亲体。巡查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捕捞工具与渔获,渔获当场完成野外放流。经渔业主管部门认定,手推螺耙属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法定禁用渔具,行为人捕捞行为已符合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于2024年9月29日刑事立案侦查。
行为人案发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全部捕捞经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接受委托后,我指导当事人主动开展生态修复补偿工作,自行出资采购花鲢、白鲢鱼苗合计约十万尾,配合检察院、农业农村部门在涉案府河水域开展增殖放流,对水域渔业资源进行补偿修复,完整留存鱼苗采购凭证、增殖放流现场记录。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我方提交完整辩护材料,重点梳理自首、认罪认罚、主动全额修复生态、渔获当场放流、主观恶性轻微等多重法定、酌定从宽情节,论证当事人行为虽符合罪名客观要件,但整体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符合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请求检察机关不予起诉、不移交法院审判。检察机关完整核查全案证据、生态修复佐证材料,采纳我方全部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处理。
三、我方辩护核心意见
1. 行为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作案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2. 当事人全程自愿认罪认罚,真诚认识长江禁渔相关法律规定的重要性,悔罪态度彻底;
3. 渔获物查获后当即原地放流,未造成渔业资源持续损耗,且当事人自费采购十万尾鱼苗完成增殖放流,足额实施生态修复,有效弥补水域生态损害;
4. 行为人系初次涉事,无任何前科劣迹,主观仅因法律认知不足实施捕捞,主观恶性极小;
5. 综合全案情节,当事人行为虽符合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构成要件,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请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件最终结果
1.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正式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当事人行为虽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相关刑法条文,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备自首、认罪认罚、主动生态修复多重从宽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
2. 对当事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案件不再移交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当事人无刑事犯罪记录留存,不留下案底;
3. 相关捕捞工具由渔业执法部门依法处置,当事人仅接受普法警示教育,无需承担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任何刑事处罚。
五、案件总结
本案是长江十年禁渔典型轻罪刑事辩护案件,办案核心在于完整收集、固化全部从宽与生态修复证据,推动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制度。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引导当事人自首稳定供述,全程跟进认罪认罚流程,同步对接水产机构落实增殖放流,留存全套修复凭证作为核心从轻佐证。
审查起诉阶段,我结合长江流域非法捕捞司法政策,分层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区分“构成犯罪”与“情节轻微无需处罚”两层逻辑,重点论证当事人主动修复生态大幅降低社会危害性,契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检察院全面采纳辩护观点,作出不起诉决定,彻底免除当事人刑事追责,避免留下终身犯罪记录。案件办结后,向当事人系统讲解长江禁渔法律法规,同步总结同类非法捕捞案件辩护要点,明确自首、认罪认罚、生态修复是争取不起诉三大关键抓手。
六、律师价值
本案代理涉长江禁渔捕捞行为人,全程指导自首、认罪认罚与全额生态修复,整理全套从轻佐证提交检察院,结合禁渔专项司法政策出具专业辩护意见,成功争取相对不起诉,当事人无刑事案底。为同类轻罪非法捕捞案件提供标准化辩护路径,最大化降低当事人刑事惩戒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