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础信息
1. 办案机关:湖北省英山县公安局
2. 释放文书出具时间:2026年7月7日
3. 代理律师:彭XX
4. 代理身份:在押嫌疑人辩护律师
5.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事侦查阶段)
二、案件详情
涉案青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类犯罪,公安机关于2026年4月24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羁押于本地看守所。家属收到拘留通知后第一时间委托我作为全程辩护律师介入案件,此时案件尚处于公安侦查初期,尚未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完整核实涉案经过、涉案流水、主观认知、获利金额、有无前科等核心案件事实,同步向当事人告知全部刑事诉讼权利、认罪认罚制度、强制措施相关法律规定,稳定当事人心理状态,指导其规范配合侦查机关讯问,避免出现不利供述。
结合会见掌握的全部案件事实,我梳理三大核心取保有利情节:当事人系初犯,此前无任何刑事、行政违法记录;涉案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未参与上游犯罪策划,主观恶性较低;当事人愿意全额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家属可配合足额退赃,能够签署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具备固定居住场所,不存在串供、毁灭证据、潜逃等社会危险性。
我向公安机关正式提交书面《取保候审申请书》,附初犯证明、家属担保材料、退赃方案、当事人家庭情况说明全套佐证材料,多次与承办民警当面、电话沟通辩护意见,反复论证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法定理由,持续跟进案件办理进度,持续沟通三十余日,最终公安机关采纳我方全部辩护意见,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出具释放文书,当事人解除看守所羁押。
三、我方辩护核心申请意见
1. 当事人系初次涉案,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主观认知薄弱,仅受他人诱导参与涉案行为,在全案中处于次要辅助地位,主观恶性极小;
2. 当事人及家属愿意全额上缴涉案违法所得,主动配合公安侦查工作,自愿签署保证书,保证取保后随时配合传唤,不存在逃避侦查、毁灭证据、串供的风险;
3. 当事人本地有固定住所,家属可全程提供保证人监督管束,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
4. 请求公安机关综合全案情节,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作出取保候审决定,解除看守所羁押。
四、案件最终结果
1. 英山县公安局出具取保候审释放通知书,看守所依据文书于2026年7月7日对当事人予以释放,当事人脱离看守所羁押状态;
2. 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保证人监督下居家等候后续侦查、审查起诉流程,无需继续关押;
3. 释放证明书正式交由当事人留存,侦查程序继续推进,当事人仅需遵守取保候审各项监管规定,保障人身自由。
五、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涉银行卡掩隐类刑事案件,抓住侦查阶段黄金辩护窗口是取保关键。接案后我第一时间完成看守所会见,厘清案件完整事实,精准提炼初犯、从属性地位、全额退赃、无社会危险性四大取保核心理由,规范整理全套书面申请材料提交办案机关,持续与承办警官沟通说理。
针对公安羁押顾虑,我重点说明当事人无潜逃、串供风险,家属可全程配合监管,打消办案机关顾虑,充分论证继续羁押缺乏必要性。历经多轮沟通,公安机关采纳辩护观点,办理取保释放。办结后我向当事人及家属完整讲解取保候审期间监管义务、后续侦查配合要点,告知退赃、认罪认罚对后续从轻处理的重要作用,同步梳理同类涉卡犯罪侦查阶段取保办案标准化流程。
六、律师价值
本案在掩隐罪侦查阶段快速介入,及时会见固定案件事实,整理初犯、退赃、无社会危险性全套佐证,专业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并持续沟通办案机关,成功解除当事人看守所羁押,恢复人身自由,为涉银行卡下游犯罪侦查阶段取保辩护提供完整实操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