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础信息
1.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2. 判决时间:2026年6月1日
3. 代理律师:彭XX
4. 代理身份:(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5. 案由:网络名誉权纠纷
二、案件详情
自媒体博X与男方曾通过短视频平台相识恋爱,双方分手后男方心生不满,长期通过短信、微X、抖*私信持续骚扰、辱骂博X。男方使用自有抖*账号发布带有博X个人照片的短视频,搭配“骗钱、骗色”等侮辱、造谣文字,捏造不实谣言对博X进行人身诋毁;同时主动联系第三方,将博X照片、诋毁文案转发给第三方,指使第三方同步在抖*发布同类侵权内容,扩大负面传播范围。
博X多次在抖*平台投诉侵权作品,平台核实后下架全部侵权视频,当事人也曾多次前往派出所报警维权,但男方仍未停止诋毁行为。长期网络诽谤直接干扰博X正常直播经营,网友不实评论严重拉低博X社会评价,造成巨大精神压力。博X为维护自身人格权益,委托我提起诉讼,起诉时将男方与第三方列为共同被告。案件审理阶段,第三方主动与博X达成和解,全额赔付损失并发布致歉内容,博X向法院申请撤回对第三方的起诉,案件仅针对男方继续审理。庭审中男方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主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全部诉讼权利,本案缺席审理。
办案核心难点在于完整固定电子网络侵权证据,区分男方自身侵权与教唆第三方共同侵权的双重责任,同时梳理直播收入流水、报警记录、维权票据佐证各项损失主张。接受委托后,我指导当事人完整留存全部聊天记录、侵权作品截图、平台投诉回执、报警记录、律师费发票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侵权事实证据链。
三、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男方停止一切骚扰、诽谤行为,不得干扰博X正常短视频直播经营;
2. 判令男方使用自有抖*账号连续多日发布经法院审核的致歉作品,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3. 判令男方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直播经济损失36000元;
4. 判令男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5. 判令男方承担维权律师费8000元;
6.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男方承担。
四、案件最终结果
1. 法院认定男方自行发布造谣短视频、教唆第三方传播诋毁内容,构成共同名誉侵权,判令男方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其抖*账号连续五日发布经法院审核的道歉内容,为博X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2. 法院核查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直接证实直播收入减少的具体金额,驳回经济损失诉求;综合侵权方式、传播范围、主观恶意,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全额支持律师费8000元;因第三方已足额赔付全部损失,男方无需再承担金钱赔偿责任;
3. 案件受理费740元,由男方承担100元,博X自行承担640元;
4. 若男方拒不履行公开道歉义务,法院可直接在官方网站公示本案判决书,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男方自行承担。
五、案件总结
本案是典型分手后短视频平台网络名誉侵权案件,难点在于电子证据繁杂、被告消极应诉。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指导当事人系统化保全抖*视频、私信、通话、报警等全部电子证据,完整锁定男方自主侵权、教唆他人扩散诽谤的双重过错。庭审中围绕网络名誉侵权裁判规则展开论证,清晰区分教唆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完整提交律师费正规票据,主张维权合理开支全额赔付。
法院全面采信我方证据,认定男方侵权事实成立,判令其在传播侵权的抖*渠道公开道歉,实现恢复名誉的核心维权目标。同时法院结合证据情况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作出合理酌定,明确律师费由侵权人承担。案件办结后,我向当事人科普网络人格权取证、投诉、报警、诉讼全流程维权方式,梳理自媒体从业者防范网络诽谤的实操办法。
六、律师价值
本案代理抖*博X应对前男友网络造谣诽谤,系统化固定全套电子侵权证据,厘清教唆他人侵权的法律责任,被告缺席庭审仍完整完成举证说理,法院判令侵权人在原平台公开致歉,全额支持维权律师费,为短视频从业者遭遇网络名誉侵害提供完整取证、诉讼维权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