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础信息
1. 审理法院: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2. 调解文书出具时间:2026年6月18日
3. 代理律师:彭XX
4. 代理身份:出借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5.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二、案件详情
出借人与借款自然人系多年好友,对方以其名下装饰企业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两笔向出借借款。2024年5月24日、25日,出借人通过微信、银行转账合计向对方交付借款551220元。出借放款后才得知,借款人刻意隐瞒企业亏损、自身巨额负债的真实情况,虚构经营收益、夸大行业盈利前景,出借人察觉风险后当即要求全额收回全部出借资金,但借款人仅承诺十年后分期还款,双方协商未果。
案涉装饰企业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借款自然人同时是该公司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涉案款项实际用于企业经营。结合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财产混同、股东连带清偿的法律规则,我方代理出借人同时起诉借款自然人与其独资公司,主张二者共同承担还本付息责任,起诉主张本金512220元,同时要求支付自2024年6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的逾期利息,一并要求对方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案件立案后法院组织调解,我方依托完整转账流水、聊天记录、企业工商档案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向二被告释明一人公司股东与企业连带清偿的法律后果,同时兼顾双方回款效率诉求协商还款金额,最终达成当庭一次性结清的调解方案,款项现场交付至出借人账户,纠纷一次性了结。
三、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借款自然人、一人装饰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12220元;
2. 判令二被告以51222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3. 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全部由两名被告共同承担;
本息合计主张金额546483.25元。
四、案件最终调解结果
1. 两名被告共同向出借人一次性偿还借款380000元,款项于调解协议签订当日当庭全额支付至出借人指定账户;
2. 出借人自愿放弃利息、剩余本金及其他全部诉讼主张,双方就本次借贷纠纷再无任何争议,案件一次性全部了结;
3.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两名被告共同承担;
4. 调解文书经各方签字、法院确认后具备强制执行效力,被告当庭履行完毕,无需后续申请执行。
五、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亮点在于精准锁定一人公司连带清偿责任,将自然人股东与企业列为共同被告,最大化保障债权实现。接受委托后,我完整整理两笔转账凭证、双方沟通记录、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明确案涉资金用于独资企业经营,股东无法区分个人与公司财产,依法应当共同偿债。调解阶段,我向被告充分释明败诉后需全额承担本金利息、诉讼成本的风险,兼顾出借人快速回款需求协商折衷付款金额,促成当庭一次性转账结清,省去后续保全、执行流程,当天完成全部债权回收,高效化解多年借贷矛盾,同时向当事人科X向一人公司股东出借款项时的债权保障取证要点。
六、律师价值
本案代理出借人起诉自然人及独资一人公司,依托工商、转账完整证据锁定双方共同还款责任,调解阶段充分释明法律风险,促成被告当庭一次性支付全部调解款项,实现当日全额回款,无需后续强制执行,为向个体经营者出借资金的债权人提供高效诉讼调解维权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