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础信息
1. 审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 判决时间:2026年6月8日
3. 代理律师:彭XX
4. 代理身份:受伤劳务人员(二审被上诉人)代理律师
5.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二、案件详情
务XX人员长期为本地机械制造企业提供钳XX劳务,双方通过微信约定XX时、报酬,企业法定代表人定期转账结算XX资。2025年,企业承接外协夹具加XX订单,外协方将配套底板运送至企业厂区,企业负责人在XX作群通知务XX人员使用厂区行吊协助卸运底板。务XX操作行吊卸运时板材脱落,造成左足、膝关节多处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评定十级伤残,产生大额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事故发生后企业仅垫付部分医药费,双方就剩余赔偿协商无果,务XX人员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机械制造企业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查明微信用XX记录、厂区XX作沟通记录、诊疗病历、伤残鉴定等完整证据,认定双方成立劳务关系,务XX人员作业属于企业XX作范畴,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担30%过错,判令企业承担70%赔偿责任,扣除已垫付费用后赔付116086.25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机械制造企业不服提起上诉,核心上诉理由:卸运底板不属于务XX人员本职XX作,系无偿帮XX行为,实际义务归属外协加XX公司,全部赔偿责任应由外协方承担,一审事实与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改判由外协公司与伤者共同承担损失。二审阶段我方作为伤者代理律师应诉,完整梳理一审全套证据,针对上诉人上诉观点逐项驳斥,厘清劳务关系、作业归属、举证责任三大核心争议。
三、我方一审诉讼请求
1. 判令案涉机械企业、关联福州XX、企业实际控制人共同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XX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221056.93元;
2.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四、案件最终二审结果
1. 二审法院完整核查全案证据,认定上诉企业与伤者劳务关系合法成立,卸运底板属于厂区配套作业,并非对外协无偿帮XX,上诉人上诉主张无证据支撑,驳回上诉;
2. 维持一审全部判决内容:机械制造企业十日内赔付伤者116086.25元;
3.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5元,全部由上诉企业自行负担;
4. 判决为终审裁判,若企业逾期付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伤者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五、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抗辩难点是二审拆解企业“无偿帮XX、第三方担责”上诉逻辑。接受二审委托后,我整合微信用XX记录、XX作群通知、XX资转账、事故沟通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从劳务支配关系切入论证:伤者全程受企业负责人管理、结算劳动报酬,厂区卸货属于企业经营配套XX作,不存在独立帮XX法律关系。同时依据举证规则指出,上诉人无有效证据证明卸货义务归属外协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庭审完整引用民法典劳务侵权法条,逐一驳斥对方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观点,二审全盘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原判赔偿金额完整保留,当事人无需重新举证、降低诉讼损耗,后续可直接申请执行足额拿到赔偿款。案件办结后向当事人讲解劳务受伤取证要点,提示留存用XX沟通、XX资发放、事故现场记录等关键材料。
六、律师价值
本案二审代理受伤劳务者,针对企业上诉的帮XX免责主张,完整梳理用XX与作业证据,厘清劳务支配法律关系,精准适用侵权举证规则驳斥对方抗辩,二审驳回上诉、全额维持赔偿判决,稳定当事人获赔权益,为XX厂劳务人员作业受伤二审维权提供完整应诉举证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