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础信息
1.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2. 判决时间:2025年9月9日
3. 代理律师:彭XX
4. 代理身份:拉链头加工供货个体户(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5.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二、案件详情
原告个体加工厂长期经营拉链、拉头等服装辅料生产销售,2023年全年持续向本地鞋辅料加工门店供应拉链头产品。该门店由父子二人共同实际经营,经营期间完成多次供货往来。2024年1月经双方对账,门店方签字确认全年总供货金额105479元,双方协商扣减往来抵扣款3979元,确认应付总货款101500元,约定当年结清全部款项。对账完成后,门店一方仅转账支付30000元,剩余71500元货款经供货方多次微信、电话催告,父子二人均拖延拒付。案涉加工门店登记经营者中途发生变更,父子二人先后在对账凭证签字确认欠款,均实际参与交易结算。供货方无奈提起诉讼,将门店字号、前后两名经营者一并列为共同被告。法院依法向三名被告送达开庭传票,三人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全部诉讼权利。接受委托后,我系统整理完整对账单据、微信供货对账聊天记录、被告转账付款凭证、历年供货往来记录,搭建完整买卖、欠款证据链,庭审中单独出庭完整举证、陈述案件事实,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主张LPR1.5倍逾期资金占用损失。
三、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鞋辅料加工门店及两名父子经营者共同支付剩余货款71500元;
2. 以71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
3.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名被告共同承担。
四、案件最终结果
1. 法院认定案涉加工门店与实际签字对账的儿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判令二者十日内共同支付货款71500元;
2. 调整违约金起算时间至对账次日(2024年1月20日),按年利率5.175(一年期LPR上浮50%)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项付清;
3. 驳回原告要求登记父亲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
4.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9元,由两名还款义务人共同承担;
5. 若未按期给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供货方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五、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中小加工企业无书面购销合同、仅靠对账单据追讨货款典型商事案件,难点在于被告全部缺席、经营主体变更、双重经营者主体认定。接受委托后,我归集签字对账单、微信完整交易记录、转账凭证,证明父子二人先后确认债务、实际共同参与经营结算。庭审中针对个体工商户主体规则、共同债务认定、逾期利息法律规定完整说理,法院采信全套证据,全额支持剩余本金,同时依法支持法定上浮标准逾期违约金,仅剔除无依据的早计息起算点与无关经营者责任。案件办结后,我向当事人讲解商事交易留存对账签字凭证、明确付款期限、锁定实际经营人的风控要点,便于后续供货规避拖欠风险。
六、律师价值
本案代理供货加工厂追讨辅料货款,整理对账、微信往来全套证据,被告全部缺席下完整举证,法院全额支持剩余71500元货款及法定上浮逾期违约金,精准区分个体工商户责任主体,帮助小微企业高效追回经营欠款,为工贸供货类买卖合同欠款诉讼提供标准化取证、庭审应诉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