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础信息
1.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2. 调解文书出具时间:2025年2月27日
3. 代理律师:彭XX
4. 代理身份:拉链生产供货企业(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5.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二、案件详情
本地拉链制造企业长期向浙江XX业企业供应拉链产品,由对方个体经办人对接采购、对账事宜。双方完成多批次供货结算后,经核算确认总欠付货款88138.864元,买方长期拖延不予支付,供货企业多次对账、催告无果后,委托我提起买卖合同诉讼,将实际经办人、外地采购企业列为共同被告,向供货地汉川市人民法院立案。
案件立案后,浙江XX当庭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案件应当移送至其浙江住所地法院审理,意图拉长诉讼周期、拖延回款。我针对管辖异议提交书面代理意见,结合买卖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管辖规则逐条抗辩,一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对方管辖异议。浙江XX不服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我持续跟进二审管辖程序,提交完整交易履行证据,中级法院最终准许对方撤回管辖上诉,案件重回汉川法院实体审理。
实体审理阶段,我方持有送货单据、对账凭证、往来沟通记录全套债权证据,庭审调解中结合对方经营资金现状协商分期还款方案,同时设置逾期全额加速到期、计收逾期违约金条款,兼顾企业回款效率与对方资金承受能力,双方达成具备强制执行力分期调解协议,一次性了结全部供货债权争议。
三、我方一审诉讼请求
1. 判令个体经办人、浙江XX共同支付欠付货款88138.864元;
2. 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2024年2月16日起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项付清,暂计3332.5元;
3.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共同承担。
四、案件最终调解结果
1. 双方确认最终应付货款63138元,两被告分四期足额支付:2025年1月31日付10000元、2月28日付10000元、3月31日付10000元、4月30日付清尾款33138元;
2. 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欠款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并自2024年2月16日起按LPR1.5倍主张全部逾期违约金;
3. 全部款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次拉链供货买卖再无债权债务争议;
4.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9元,由两名被告共同承担;
5. 调解协议签字即生效,被告逾期不履行,原告可直接申请法院查封、冻结对方财产,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五、案件总结
本案难点在于跨省买方利用管辖异议拖延诉讼,办案分为程序抗辩与实体调解两大阶段。管辖异议阶段,我精准适用民事诉讼合同管辖法律规则,提交完整供货履行证据,成功驳回对方移送申请,二审跟进促成对方撤回管辖上诉,守住本地诉讼便利优势。实体调解时,依托全套对账、送货债权证据锁定欠款事实,兼顾被告资金压力协商分四期还款,同时增设加速到期、逾期罚息条款,彻底杜绝分期拖延风险,帮助本地制造企业在本地法院高效达成回款方案,省去异地诉讼成本。案件办结后向当事人梳理工贸合作签订管辖条款、留存完整对账单据的风控要点。
六、律师价值
本案代理本地生产企业追讨跨省货款,专业抗辩并驳回对方管辖异议,守住本地诉讼优势,调解协商四期分期还款方案,设置逾期全额强制执行、罚息约束,大幅降低异地诉讼时间与资金成本,高效保障制造企业货款债权落地,为跨区域供货欠款案件提供管辖抗辩+分期调解完整维权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