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础信息
1.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2. 判决时间:2024年6月11日
3. 代理律师:彭XX
4. 代理身份:拉链生产供货企业(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5.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二、案件详情
原告拉链生产企业主营拉链、服装辅料生产供货,2022年2月至12月持续向本地服装厂分15批次供应拉链产品,双方未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全部供货、对账、付款均通过微信沟通留存记录,全年供货总金额99135元,双方约定当年货款当年结清。服装厂经营者仅分两笔微信转账合计20000元,剩余79135元长期拖延不付。案涉服装厂经营者与城区服饰店主为父子,二人分别注册个体工商户,对外共用同一字号开展服装产销经营,供货企业认为父子二人家庭共同经营,两家个体户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一并将服装厂、服饰店列为共同被告。
原告多次微信、电话催款无果,我方代理律师出具正式律师函邮寄两名被告,被告签收后仍拒不沟通还款事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诉讼。法院依法向两家个体户送达开庭传票,二被告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全部诉讼权利。庭审中我方完整提交送货清单、微信供货对账截图、转账记录、律师函签收凭证全套证据,完整举证供货事实、欠付金额、逾期违约情形,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主张LPR上浮50%的逾期资金占用利息。法院完整采信我方全部证据,结合合同履行、主体经营事实划分还款责任作出缺席判决。
三、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服装厂、服饰店共同支付欠付货款79135元;
2. 以79135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
3.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共同承担。
四、案件最终结果
1. 法院认定仅服装厂与原告成立合法买卖合同关系,判令服装厂于判决十日内支付货款79135元;
2. 支持原告诉请逾期利息标准,以791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175(一年期LPR上浮50%)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
3. 驳回原告要求城区服饰店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4.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6元,全部由服装厂承担;
5. 若服装厂未按期足额给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供货企业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五、案件总结
本案为工贸企业无书面合同赊销欠款典型缺席审判案件,核心难点是区分两家个体户独立经营主体、固定电子交易证据。庭前我系统整理全部送货单据、微信对账转账记录、催款律师函送达凭证,形成完整债权证据链。庭审中针对家庭经营共同还款主张充分举证说理,法院依据合同相对原则区分责任主体,同时全额支持本金及法定上浮逾期利息,充分保护供货企业资金损失。案件办结后向当事人提示工贸合作签约要点,明确合同相对方、书面对账、区分关联经营主体,避免后续起诉主体认定瑕疵。
六、律师价值
本案代理拉链供货企业处理拖欠货款纠纷,完整归集微信、送货全套电子书证,被告全程缺席下完成单方举证,法院全额支持79135元货款及法定逾期利息,精准厘清商事合同相对方责任边界,为中小制造企业赊销追款提供完整取证、缺席诉讼维权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