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案外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某实验小学项目工程发包给案外人某建筑公司施工。2023年11月2日,某建筑公司与某公司某分公司签订《室外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将上述工程中的室外市政工程分包给后者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张X为现场管理负责人。2024年7月下旬,张X安排案外人李X联系原告周X,将上述工程中502米围墙的粉刷劳务分包给周X施工。同月29日,周X施工完毕并通过微信向张X发送现场照片确认。2025年5月,周X与李X进行结账,确认围墙粉刷面积为1195余平方米,单价45元/平方米,合计5.3万余元,尚欠5.3万余元。李X将结算证明通过微信发给张X确认,张X回复“今确认属实”。此后,周X向张X索要劳务报酬,张X承诺在法院判决后付款,但未实际履行。另查明,某公司某分公司系被告某公司的分支机构,已于2024年4月1日注销。周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及张X支付劳务报酬5.3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告周X与被告张X之间是否成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以及具体的欠款金额如何认定;第二,被告某公司是否应当对涉案劳务报酬承担连带或直接的支付责任;第三,被告张X在微信中的承诺及确认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或足以认定其为实际合同相对方并应承担付款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张X将围墙粉刷劳务分包给原告周X,双方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施工完毕后,双方已进行结算,被告张X理应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关于被告某公司的责任,因涉案证据不足以证实某公司某分公司将涉案劳务直接分包给原告,故原告要求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X支付劳务报酬5.3万余元;驳回原告周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0余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00余元,由被告张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