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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金辉律师代理某管桩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成功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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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金辉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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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蔡金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谈判策略。在证据组织方面,蔡律师精准梳理了多笔付款凭证及经多方签字确认的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形成完整证据链,夯实了原告主张工程量的事实基础。在策略制定上,面对被告可能提出的付款抗辩,蔡律师没有盲目坚持全额诉请,而是基于案件实际情况与客户充分沟通,制定了以调解促回款的务实策略。在庭审与调解阶段,蔡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灵活的谈判技巧,成功促使双方达成180万元的调解方案,并设定了明确的违约强制执行条款,最大程度保障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件的高效化解。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4年6月9日,原告某管桩公司与被告某新材料公司签订《预应力管桩施工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建设厂房提供约定规格的预应力管桩,数量以实际用量为准。付款方式约定为每施工完至壹万米,经检测合格后结算完工量80%,剩余20%在打桩结束后6个月无质量问题结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履行了管桩供应与施工义务。被告在工程施工期间支付了部分款项,具体包括:2014年4月20日支付183万余元,7月17日支付160万余元,7月23日支付148万元,10月9日支付50万元,12月10日支付30万元。此外,2014年8月18日被告在工程款支付报审表确定当期工程量为预应力管桩PC500(110)-AB1001.2米,应付款为148万余元,该报审表经施工项目经理、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再支付任何款项。经核算,合同总价为799万余元,被告已付款571万余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28万余元。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228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

一是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对应的工程总价款如何认定;

二是被告已支付的款项金额及尚欠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如何确认;

三是双方对工程质量及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是否存在争议。

原告主张已按约履行完毕施工义务,且工程量及应付款已经各方签字确认的报审表予以印证,被告理应支付剩余款项。被告则需对已付款项及未付款项的抗辩理由进行举证。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围绕上述焦点进行了充分沟通与核对,对工程量、已付款及欠款金额进行了全面梳理。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某新材料公司支付原告某管桩公司工程款180万元,此款于2025年9月30日前给付;

二、如被告某新材料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原告某管桩公司有权向被告某新材料公司主张180万元,并有权就被告某新材料公司180万元未履行部分申请强制执行;

三、诉讼费1.2万余元,由被告某新材料公司承担,于2025年9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某管桩公司,无需法院退费;

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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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信息概述 蔡金辉律师,上海博和汉商(盐城)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他核心服务于江苏盐城及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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