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当事人涉嫌向他人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资金支付结算,接收、流转涉案款项。该案由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以当事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我所律师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全面采纳律师关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判决内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从宽处罚情节。综上,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