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种养殖合作社法人魏X报案称,其对公账户收到来自某砂场对公账户转账24余万元。该款项系砂场负责人陈X为办理贷款,将砂场对公账户U盾交由他人刷流水期间转出,资金来源为砂场工程款,双方存在生意往来合同,公安以诈骗线索立案侦查。侦查阶段我所律师介入进行会见、辩护工作。
辩护难点:
1、涉案数额巨大,符合定罪量刑标准,起诉风险极高;
2、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本案最高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全面采纳律师关于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依法对郭X作出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