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与另一辆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两方驾驶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电动车乘车人无责。事故造成乘车人右侧肱骨干骨折、皮肤裂伤,住院治疗22天,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8389.51元。驾驶人一方前期已经为伤者垫付医疗费28000元。涉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商业三者险,因驾驶人存在饮酒情形,保险公司主张商业三者险免责。伤者起诉要求两名肇事方按责任比例赔偿全部损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办案经过
叶建驰律师代理饮酒驾车的被告参与本案诉讼。梳理事故责任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垫付凭证、保险条款等全部证据。庭审针对保险免责效力、损失核算、垫付费用抵扣、无偿搭乘减轻另一方驾驶人责任等争议焦点展开抗辩,厘清交强险、商业险赔付边界,主张已经垫付的款项应当在赔偿金额中予以抵扣,维护委托人合法财产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商业三者险因饮酒驾驶免责,损失优先由交强险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按50%责任由我方被告承担赔偿10178.92元,该款项与前期垫付28000元抵扣后,伤者需向我方被告返还17821.08元。其余损失由另外肇事方按减轻后的责任比例承担,案件受理费各方按比例分担,有效减少委托人实际对外赔付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