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原告宋X与被告潘X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宋X向潘X供应苯板,潘X定期结算货款。2016年1月12日,潘X从宋X处提取了价值5.2万余元的苯板,并向宋X出具了欠据一枚。此后,宋X多次向潘X催要该笔货款,但潘X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宋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叶建驰律师等人代为诉讼。叶建驰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了交易背景,指导宋X收集并固定了欠据等关键证据,随后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潘X支付苯板款5.2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某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叶建驰律师到庭参加庭审,潘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本案因被告缺席审理,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潘X是否应当承担给付货款的违约责任。在庭审中,叶建驰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了严密的举证和质证。律师指出,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潘X提取货物并出具欠据的行为,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宋X已全面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潘X作为买受人,理应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律师通过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论证了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裁判结果】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潘X在原告宋X处赊购苯板,双方形成了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在原告履行交付货物义务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法院对叶建驰律师的代理意见予以采纳,对原告宋X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潘X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宋X苯板款5.2万余元。若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及公告费六百元,均由被告潘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