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双方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110000元,租赁期限至2020年6月1日。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书面合同,双方以实际行为继续履行租赁关系,转为不定期租赁,后续租金调整为XXX元每年。承租人实际使用房屋至2023年8月15日退租,经核算扣除保证金、设备转让款及疫情减免租金后,尚欠付租金67000元。出租人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支付欠付租金67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逾期利息,由对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
##办案经过
叶建驰律师接受原告委托,梳理房屋租赁合同、多份租金收付收据、疫情租金减免记录、房屋转租交接相关材料,理清多年来租金收付明细,完成租金金额核算。庭审中提交全套书证,清晰阐述不定期租赁法律关系、欠款形成完整过程,结合合同法相关规定,主张承租人应当履行租金给付义务并承担逾期利息损失,完成举证与法庭辩论。
##案件结果
法院采信全部证据,认定不定期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承租人构成违约。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租金67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计付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1476元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按期履行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原告核心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