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郑X于2023年10月30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预算员,月薪1万元加餐补,后调至项目部月薪调整为1.2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1月,某公司将郑X调至翔安南部片区项目部。2025年3月,项目部负责人王X要求郑X交接工作并自行找工作。郑X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X沟通离职赔偿未果。郑X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某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工资差额、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赔偿金。某公司不服诉至某法院,郑X亦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等。王俊杰律师作为郑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争议焦点】
1.休息日加班工资:郑X主张存在严重加班并提供微信记录。某公司抗辩未实行考勤,记录无法证明加班事实。2.未休年休假工资:郑X主张入职前已连续工作一年。某公司抗辩其社保缴纳单位变更,不能证明连续工作。3.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某公司主张微信聊天已确认合同要素,视为签订书面合同。郑X抗辩未签订纸质合同。4.违法解除赔偿金:某公司主张系协商一致解除,《工作交接表》勾选“辞退”仅为配合领取失业金。郑X主张该表加盖公章明确辞退,系违法解除。
【裁判结果】
某法院审理认为,郑X提供的微信记录不足以证明休息日加班事实,不支持加班工资;郑X提供的社保缴费证明可证实其入职前已连续工作满一年,某公司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六千余元;微信聊天未覆盖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构成有效劳动合同,某公司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7.9万余元;《工作交接表》载明“辞退”并加盖公章,某公司未能证明协商一致解除,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3.4万元;工资差额九千元双方无异议。最终判决某公司支付郑X工资差额九千元、未休年休假工资六千余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9万余元、赔偿金3.4万元,驳回郑X其他诉求及某公司全部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