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实业公司与被告某百货公司签订《联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店铺内合作经营品牌服饰。某百货公司统一收银,每月从销售额中提取13%作为经营分成,扣除原告应承担的水电等费用后,在收到原告开具的合法增值税发票后10至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货款。合同履行期间,某实业公司依约供货并足额开具发票,但某百货公司自2024年2月起,拖欠2月至4月货款共计13.5万余元。某实业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委托王俊杰律师提起诉讼,案号为(2026)某法民初字第1923号。另查明,某商贸公司系某百货公司的唯一股东。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某百货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拖欠的联营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二是某商贸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否应对某百货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俊杰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某实业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某百货公司未按期付款构成违约,理应支付货款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同时,某商贸公司未出庭且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身财产,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经公告送达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联营合同》合法有效,某实业公司已依约履行义务,某百货公司应按时支付货款。法院支持了某实业公司要求支付13.5万余元货款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同时,因某商贸公司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法院判决其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百货公司支付货款13.5万余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某商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公告费四百元、保全费一千余元,合计四千九百余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