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9月,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直播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安排主播苏X在短视频平台提供直播推广服务,合同期限至同年12月31日。原告依X向被告预付佣金20万元。然而,被告收款后未能按约安排直播,亦无法确定排期。原告员工江某与被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沟通,被告多次承诺退款但始终未履行。经催告,双方于2025年12月30日签订《解除直播服务合同协议书》,确认解除合同,被告承诺于15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20万元,逾期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退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退款。原告遂委托王俊杰律师诉至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支出保全费一千五百余元。庭审中,原告自愿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缺席审理,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及审查重点为:一、原、被告签订的《直播服务合同》及《解除直播服务合同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二、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应否承担返还预付佣金20万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法律责任;三、原告主张的保全费等维权费用应否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及解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返还款项,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返还20万元及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逾期违约金,于法有据。因被告违约导致的保全费亦应由其承担。据此,法院依照相关规定,依法缺席判决:一、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某公司预付佣金20万元;二、被告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24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某公司支付保全费一千五百余元。案件受理费两千一百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