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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杰律师代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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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王俊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扎实的专业功底。首先,精准把握程序与实体抗辩点,提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仲裁时效的抗辩,并敏锐指出被告公司成立时间晚于原告主张的劳动关系起始时间这一致命矛盾,从根本上否定了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次,在庭审中有效组织质证,指出原告证据在形式和证明力上的缺陷,成功阻断原告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举证链条。王律师的策略制定与庭审表现,为被告赢得了胜诉结果,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胡X诉称,其于2021年3月受被告某公司夏邑XX公司聘请,前往某市修建工厂负责安装板块。胡X工作第三天受伤住院,诊断为食指骨折。因双方就赔偿未达成一致,胡X申请劳动仲裁。某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某劳人仲通〔2025〕XX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胡X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自2021年3月8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某公司夏邑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杰律师答辩称:一是胡X起诉已超过一年法定仲裁时效;二是被告成立于2021年7月23日,而胡X主张的劳动关系起始时间为2021年3月8日,此时被告尚未依法成立,不可能与胡X建立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胡X因左第3指骨骨折于2021年3月在某医院住院治疗。某公司夏邑XX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成立。胡X提交的证人证明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胡X与被告某公司夏邑XX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具体包含两个层面:其一,在被告公司依法成立之前,原告主张的劳动关系是否具备成立的主体要件;其二,在被告公司成立之后,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以及是否存在人员招录、出勤考核、工资发放等实际履行劳动关系的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不足以证明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某公司夏邑XX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才依法成立,原告胡X未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成立后,双方进行了协商并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一致意思表示。同时,原告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告对其进行了人员招录、出勤考核、工资发放或双方后续签订了劳动合同等事实。因此,法院无法认定胡X与某公司夏邑XX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胡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胡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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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概况 王俊杰律师是福建三乾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持有集美大学(双一流大学)法学专业学士学位。他深耕劳动、工伤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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