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胡X诉称,其于2021年3月受被告某公司夏邑XX公司聘请,前往某市修建工厂负责安装板块。胡X工作第三天受伤住院,诊断为食指骨折。因双方就赔偿未达成一致,胡X申请劳动仲裁。某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某劳人仲通〔2025〕XX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胡X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自2021年3月8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某公司夏邑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杰律师答辩称:一是胡X起诉已超过一年法定仲裁时效;二是被告成立于2021年7月23日,而胡X主张的劳动关系起始时间为2021年3月8日,此时被告尚未依法成立,不可能与胡X建立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胡X因左第3指骨骨折于2021年3月在某医院住院治疗。某公司夏邑XX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成立。胡X提交的证人证明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胡X与被告某公司夏邑XX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具体包含两个层面:其一,在被告公司依法成立之前,原告主张的劳动关系是否具备成立的主体要件;其二,在被告公司成立之后,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以及是否存在人员招录、出勤考核、工资发放等实际履行劳动关系的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不足以证明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某公司夏邑XX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才依法成立,原告胡X未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成立后,双方进行了协商并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一致意思表示。同时,原告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告对其进行了人员招录、出勤考核、工资发放或双方后续签订了劳动合同等事实。因此,法院无法认定胡X与某公司夏邑XX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胡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胡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