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与被告郭X因资金周转产生民间借贷关系。2019年11月22日,双方签订《借据合同》,明确约定郭X向李X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月利率5%,若逾期偿还需承担借款总额20%的违约赔偿金,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同年12月23日,李X配偶黄X代李X与郭X再次签订《借据合同》,约定借款5万元,并详细约定了利息、商务费用及信息管理费用等。合同签订后,李X通过某银行账户分别向郭X转账10万元和5万元,履行了出借义务。2020年6月19日,郭X出具《承诺书》,确认因资金周转共向李X借款15万元,并承诺分期还款。然而,借款到期后郭X未偿还任何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卢XX律师等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郭X偿还本金15万元、利息2.4万余元以及律师费50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关于出借人主体资格的认定。部分《借据合同》系李X配偶黄X代签,需审查该代签行为的效力以及李X是否为实际出借人;其二,关于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的计算标准。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是否符合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主张的律师费是否具备充分的事实与合同依据。被告郭X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进行答辩和举证,法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并视为其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
【裁判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借据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承诺书》等证据,双方借款关系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针对主体资格问题,法院认定虽部分合同由黄X代签,但款项实际由李X支付,且郭X出具的《承诺书》明确载明借款总金额及出借人,故依法确认李X为实际出借人。关于利息,原告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未超过法定标准,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因《借据合同》有明确约定,且原告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证明实际支付5000元,法院亦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郭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X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余元、保全费一千三百余元由被告郭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