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与被告王XX于2015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被告王XX系王XX之父。交往期间,两被告以做生意等理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银行及支付宝等方式向被告王XX转账8.2万余元,向被告王XX转账共计6万余元,合计14.3万余元。2017年5月后,原告发现被告王XX同时与其他多名女性交往,双方恋爱关系破裂。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借款未果,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卢XX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借款14.8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对5700余元微信红包的追讨。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及借款金额的认定;二、本案涉台因素下的法律适用问题;三、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针对焦点一,原告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款项交付事实及借贷合意。两被告未到庭抗辩,法院依法对原告证据予以采信,认定借款本金合计14.3万余元。针对焦点二,因两被告为台湾地区居民,本案具有涉台因素。在当事人未约定适用法律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认定借款行为发生在大陆地区,依法适用大陆地区法律作为准据法。针对焦点三,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法定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但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计算标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两被告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的法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王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X偿还借款8.2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自2018年7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被告王XX于同期限内偿还借款6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计算标准同上);三、驳回原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0余元,由两被告按比例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