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与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依X向被告提供了货物,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拖欠货款共计4.2万元。因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资金周转与正常经营,原告遂委托卢建军律师团队提起诉讼。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4.2万元;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全部维权费用。法院受理本案后(案号:(2020)某法民初字第XXXX号),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因被告缺席,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具体金额是否确为4.2万元;其二,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卢建军律师在庭审中围绕上述焦点,向法庭提交了买卖合同、送货单、对账单及催款通知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及违约行为的成立。同时,针对违约金的计算,卢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论证了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依X交付货物,被告未按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4.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2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四百余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若被告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