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4年8月,原告叶X与被告唐X签订《房屋门面租赁合同》,约定叶X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门面房出租给唐X使用,租期自201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日,月租金一千余元,押金两千余元。同年,双方协商将另一铺面一并租赁,月租金调整为两千元。唐X一直按约履约,但自2020年2月起未支付租金及水电费,唐X辩称系叶X拒收。唐X租赁涉案房屋用于经营瓶装燃气供应站,并投入5万余元进行联网报警、防雷工程及门面装修等。2018年4月,涉案房屋面临旧改拆迁,双方多次协商搬迁补偿未果。另查明,涉案房屋未取得房产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叶X遂诉至某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唐X腾退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及水电费。唐X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索赔停产停业补偿42万余元、搬迁费15万元、装修损失2万元等共计80余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涉案《房屋门面租赁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第二,在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双方关于房屋占有使用费、押金返还的责任划分;第三,唐X主张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搬迁费、装修装饰损失、设备折旧损失及过渡期租金等巨额反诉请求,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否得到支持。特别是针对燃气供应站特殊经营性质所产生的特定装修及搬迁费用,应如何合理界定与补偿。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损失。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涉案租赁合同无效;唐X限期搬离并交还房屋,按每月两千元标准支付自2020年2月1日起至搬离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及相应水电费;叶X返还唐X押金两千余元;考虑到唐X经营燃气供应站需进行消防、防雷等特定装修,支持其装修损失2万元;酌情认定搬迁费为1万元。对于唐X主张的停产停业补偿、员工搬迁误工费、过渡期租金等属于无法预见的损失,以及设备折旧损失,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