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苗X诉称其于2021年6月入职被告某商贸公司担任技术总监,未签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2.7万余元(含基本工资1.6万余元及绩效1.1万余元)。原告工作至2022年1月7日因分歧被辞退。原告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差额2.8万余元、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万余元、违法解除赔偿金5.4万余元及律师费五千元等。仲裁驳回后,原告诉至法院。原告提交银行流水、个税缴纳记录等,主张被告发放工资并缴税。
被告某商贸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实为案外某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占股60%。被告作为某公司的客户,在某公司经营恶化时出借五万元,并代付员工工资及原告的技术指导费与分红。被告质证指出,银行转账实为代付技术指导费及分红,代缴个税系因代付酬金产生的法定义务,原告实际受案外某公司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根本属性系从属性。第一,被告虽向原告转账并代缴个税,但《通知函》等证据显示,该款项系被告因经营案外某公司需支付的技术指导酬金及分佣,并非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动的报酬;被告代付某公司员工工资亦符合其作为股东经营该公司的常理。第二,原告确认其工作地址挂牌公司为案外某公司,实际提供劳动的单位并非被告。第三,原告在仲裁时称无固定工作地点和考勤,诉讼中又改口称有固定工作时间,前后矛盾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对其诉讼陈述不予采信,认定双方不具备人身从属性。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认定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苗X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苗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