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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代理某商贸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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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要件“从属性”。面对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及个税记录等不利证据,卢律师通过深挖双方合作背景,巧妙引入案外某公司的《通知函》等关键证据,成功将“工资”重新定性为“技术指导酬金与分红”,将“代缴个税”解释为代付酬金的附随义务。庭审中,卢律师敏锐捕捉原告关于工作时间与地点陈述的前后矛盾,直击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软肋,彻底瓦解了原告的诉讼主张。最终帮助被告全面胜诉,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苗X诉称其于2021年6月入职被告某商贸公司担任技术总监,未签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2.7万余元(含基本工资1.6万余元及绩效1.1万余元)。原告工作至2022年1月7日因分歧被辞退。原告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差额2.8万余元、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万余元、违法解除赔偿金5.4万余元及律师费五千元等。仲裁驳回后,原告诉至法院。原告提交银行流水、个税缴纳记录等,主张被告发放工资并缴税。

 

被告某商贸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实为案外某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占股60%。被告作为某公司的客户,在某公司经营恶化时出借五万元,并代付员工工资及原告的技术指导费与分红。被告质证指出,银行转账实为代付技术指导费及分红,代缴个税系因代付酬金产生的法定义务,原告实际受案外某公司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根本属性系从属性。第一,被告虽向原告转账并代缴个税,但《通知函》等证据显示,该款项系被告因经营案外某公司需支付的技术指导酬金及分佣,并非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动的报酬;被告代付某公司员工工资亦符合其作为股东经营该公司的常理。第二,原告确认其工作地址挂牌公司为案外某公司,实际提供劳动的单位并非被告。第三,原告在仲裁时称无固定工作地点和考勤,诉讼中又改口称有固定工作时间,前后矛盾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对其诉讼陈述不予采信,认定双方不具备人身从属性。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认定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苗X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苗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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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深耕法律实务二十年。本科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院,获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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