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出借本金2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至2017年5月到期。借款人到期未全额清偿,剩余本金124933元,双方另行签订借款展期合同,延展还款期限至2018年5月。自2018年1月2日起借款人停止支付利息,出借人依据合同约定提前起诉,要求偿还本金124933元,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同时主张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5000元由对方承担。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放弃答辩与举证权利。
##办案经过
曹健律师作为出借方代理人单独出庭,完整提交借款合同、展期合同、领款单、借条、收条全套签字债权凭证,证据链完整互相印证借款交付、欠款余额、利率约定、提前收贷条款。庭审中将计息标准统一调整为年利率24%,符合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规定;针对律师费诉求因无实际支付凭证,主动接受法院不予支持的裁判结果,完整完成举证、法庭陈述流程。
##案件结果
法院采信全部债权证据,判令被告十日内偿还本金124933元,自2018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全部剩余利息;驳回律师费诉求。案件受理费3298.50元减半收取1649.25元,全部由被告承担,逾期清偿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