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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平律师代理钞X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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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陈建平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核心作用。首先,精准把握案件焦点,针对原告对受伤牙位的质疑,指导当事人补充提交口腔医院就诊记录及CBCT影像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了原告关于“病历造假”的主张。其次,法律适用准确,明确指出劳动者未佩戴防护口罩不属于法定排除工伤的情形,消除了法官疑虑。最后,庭审逻辑严密,成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工伤认定决定的维持。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4年10月,钞X被某公司安排至某公司担任打磨工。同月16日,钞X在工作时使用角磨机反弹致牙齿受伤。某公司管理人员将其送医,次日某医院门诊诊断为残根(22)。后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发现病历牙位编号有误。某医院经核对影像照片后,将原始病历更正为残根(12)。某人社局据此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及更正决定。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决定。陈建平律师接受钞X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与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是否合法有据,以及程序是否合法。某公司主张,原始病历记载为22号牙,更正后的12号牙与事实矛盾,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12号牙损伤与工作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认为某人社局存在迎合伤残鉴定条件而随意变更事实的嫌疑。此外,某公司认为钞X未佩戴防护口罩存在过错。陈建平律师指出,某医院已出具更正说明及诊断证明,结合后续某医院就诊记录及CBCT影像,确认为12号牙受伤,且劳动者未遵守操作规范不属于法定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影像照片及实际补牙情况,某医院已明确原始病历系笔误并更正,且后续就诊记录证实12号牙列缺损,某人社局认定受伤部位为12号牙具有事实根据。关于未佩戴防护口罩的主张,因不属于法定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法院不予支持。某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及更正决定程序合法。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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