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与申请人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明确了收费标准及服务期限。某物业公司依约进场提供服务,至合同期满后退场并办理交接。被申请人曹X系该小区业主,其房屋在物业服务期间出现漏水情况。曹X以某物业公司未解决房屋漏水问题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某物业公司催缴无果,遂委托熊珂律师向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曹X支付拖欠的物业费两千五百余元及违约金三百余元,并承担仲裁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曹X能否以房屋漏水且某物业公司未予维修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曹X辩称,其房屋存在渗水发霉问题,某物业公司迟迟未解决,故拒绝交费。熊珂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案涉房屋漏水发生在墙体超过法定五年保修期之后,某物业公司并无法定修复义务;若因外墙渗水需维修,某物业公司仅负有协助配合业主启动维修基金程序的义务,且无证据证明漏水系某物业公司导致。此外,熊珂律师对曹X提交的维修收据及转账记录进行质证,指出该款项实为车位费及代收水费,并非物业费,有效反驳了曹X的抗辩。
【裁判结果】
某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案涉《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某物业公司已按约提供服务,曹X作为业主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关于房屋漏水问题,因已过保修期,某物业公司无法定修复义务,曹X不得以此拒交物业费。但考虑到某物业公司在协助启动维修资金方面可能存在服务瑕疵,仲裁庭酌定减免三个月的物业费作为合理补偿。最终裁决:曹X向某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两千一百余元;驳回某物业公司关于违约金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