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6月,某市某区民政局原副局长孙X(化名)因涉嫌贪污罪被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18年至2024年间,孙X利用分管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列办公用品采购、虚增会议费支出等方式,套取单位公款共计32.6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构成贪污罪。
孙X,男,1968年出生,大学文化,原系某市某区民政局副局长。案发后,孙X被采取留置措施,后被执行逮捕。
孙X的家属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专业的贪污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孙X的一审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了孙X,并全面调取了案件材料。经过仔细阅卷和调查取证,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存在重大问题——孙X套取的部分款项虽未履行正规财务手续,但实际用于了民政局的公务支出,而非个人占有。赵飞全律师据此确定了无罪辩护的策略: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孙X构成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孙X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宣告无罪。理由如下:
一、孙X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
贪污罪是目的犯,必须具有“非法永久占有公共财物”的直接主观故意。无占有故意、仅临时周转、账务拖延、记账失误的,即便账面存在差额,也绝对不构成贪污。
本案中,孙X套取的32.6万元款项中,经辩护人逐一核实:
(1)18.7万元实际用于了民政局的公务接待、扶贫走访、困难群众慰问等公务活动,均有相应的支出记录和证人证言予以证实;
(2)7.3万元系用于单位临时性紧急支出,因当时财务审批流程繁琐,孙X先行垫付后以虚列名目报销,但事后已补齐相关手续;
(3)剩余6.6万元虽确系孙X个人使用,但孙X在案发前已有归还意愿并部分归还。
上述事实充分证明,孙X对绝大部分款项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性质属于财务管理不规范,而非刑事犯罪。
二、孙X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本案中,孙X套取的部分款项确实用于了公务支出,并未造成公共财物的实际损失。对于未造成实际损失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三、孙X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退一步讲,即便认定孙X的行为构成违法,其行为性质亦应定性为职务侵占而非贪污。但辩护人坚持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孙X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任何刑事犯罪。
综上,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法宣告孙X无罪。
庭审中,赵飞全律师逐笔出示了孙X套取款项用于公务支出的证据,包括公务接待清单、扶贫走访记录、慰问金发放签收表等,并申请了多名证人出庭作证。
三、判决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孙X贪污32.6万元的事实中,有26万元已查明用于公务支出,孙X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剩余6.6万元虽系个人使用,但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且情节显著轻微。2026年4月,法院依法判决孙X无罪。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的贪污罪律师赵飞全通过“主观故意之辩”成功实现无罪判决的经典案例。贪污罪的认定,不仅要看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套取了公款,更要审查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赵飞全律师通过逐笔核实资金去向、还原公务支出事实、申请证人出庭等精细化辩护手段,成功将26万元从指控数额中剥离,动摇了公诉机关关于“非法占有故意”的核心指控。
本案再次证明,贪污罪律师在办理贪污案件时,不能仅关注数额大小,更要深入审查每一笔款项的性质和去向。资金用途是认定“非法占有故意”的关键事实,也是实现无罪辩护的重要突破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