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房企与施工单位签订精装修施工合同,工程结算总价400万元,尚欠工程款XXX元,双方约定以房产抵顶欠款。后施工单位将该工程款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起诉房企,主张支付本金XXX元,同时分别按存款利率索要违约金、按LPR索要利息,两项附加款项合计653715.99元。房企抗辩债权转让未取得己方同意、双方约定抵房而非现金付款,且违约金与利息不能重复主张。
##办案经过
曹健律师作为房企代理人,围绕以房抵债约定、债权转让效力、双重违约赔偿三大核心抗辩点举证辩论:一是提交结算协议,证明双方明确以房产抵偿欠款,无现金付款义务;二主张债权转让未经债务人书面同意,对房企不发生约束力;三从损失填补法理出发,抗辩违约金与利息功能重合,不应双重赔付,请求法院驳回高额违约金诉请。法院认可利息仅能单一支持。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判令房企十日内支付工程款XXX元,并自2019年8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利息;全额驳回原告主张187055.7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214元减半收取15607元由房企承担,大幅削减房企额外赔付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