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劳动者临近退休,核查社保时发现2001年4月至2006年5月存在养老保险断档,该阶段其在公安交管单位任职,无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先申请劳动仲裁被以超时效不予受理,首次起诉后撤诉,再次起诉,诉求确认两段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补缴对应养老保险。庭审中原告主动放弃早年企业用工时段劳动关系主张,仅主张2001.4.1-2006.5.31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抗辩早年用工属历史行政用工、该时段工资档案缺失,社保补缴不属于民事受理范围。
##办案经过
曹健律师作为劳动者代理人,全面调取人事档案、历年考核材料、荣誉嘉奖文件、工资调整审批记录等全套书证,完整形成接受单位管理、领取薪酬、从事单位核心业务的完整证据链。针对仲裁时效、历史用工定性、工资档案缺失三大抗辩点逐一反驳,清晰论证2001至2006年双方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法定构成要件,区分社保补缴管辖与劳动关系确认两类诉求,聚焦核心工龄认定诉求推进审理,促成法院组织调解。
##案件结果
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依法确认劳动者与公安交管单位2001年1月至2006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成功锁定关键工龄,为后续补办社保、正常办理退休手续提供生效法律文书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