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系“某某”企业建站系统及“某某”模板的著作权人。原告发现被告某公司(曾用名某公司)在其控制的网站上擅自使用涉案软件,未支付费用且未保留署名。原告遂进行网页取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2万余元及合理开支、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某公司辩称,其网站系委托案外人某网络公司搭建并支付了六千余元服务费,对侵权事宜不知情,认为原告涉嫌恶意诉讼,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确实享有涉案软件的著作权。经当庭比对,被告网站保全内容与原告源代码存在多个相同文件。同时查明,被告确与案外人某网络公司签订了《网站推广服务合同》并支付了六千余元建站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原告是否享有涉案软件的著作权;第二,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涉案软件著作权;第三,若构成侵权,责任应如何承担。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在无相反证据下,认定原告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软件用于商业运营且未标识版权来源,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关于责任承担,法院认定被诉侵权网站系被告委托第三方建立,被告在建站环节不知情且无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站经营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可另行起诉建站主体。但法院考虑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了必要合理开支,结合批量案件集中审理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维权合理支出五百余元。因原告未举证证明遭受名誉损害,对赔礼道歉诉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软件作品;二、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五百余元;三、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余元,由原告负担七十余元,被告负担二十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