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于X经人介绍结识曾X,得知其在境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后,为牟取利益,在曾X伪造工作证明的帮助下,以去泰国工作为由办理签证并出境。2023年初,于X跟随曾X前往老挝某特区,进入曾X设立的某公司电信诈骗窝点从事诈骗活动。期间,于X主要负责帮曾X管理公司的社交账号,并为公司员工代购生活用品等。经审计,于X工资加提成为46万余元,换算诈骗数额为12万余元。2024年4月,于X在老挝被抓获并移交我国公安机关。某检察院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对于X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于X的行为是否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第二,审计报告认定的工资及提成数额是否准确,于X的实际违法所得应如何认定;第三,于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量刑情节。高健博律师提出,于X的行为未达到偷越国(边)境罪“情节严重”的标准;在违法所得方面,工资表记载存在不合常理的大幅调整,应以于X自认金额为准;此外,于X仅提供技术帮助,未直接实施诈骗,系从犯,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于X参加境外诈骗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其以虚假事由骗取证件出境,属于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关于违法所得,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审计数据存在异常的意见,认定违法所得时主要参照被告人供述,以体现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于X实际领取工资及提成10万元。于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于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0.8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0.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