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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芝茂律师成功案例:普通食品冒充特殊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责任纠纷|法院判决退一赔十支持消费者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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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系法律援助指派案件,代理律师从消费者维权角度,完整梳理交易记录、行政处罚文书、企业资质文件,构建完整证据链,厘清“产品检测合格≠符合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逻辑,成功推动法院适用食品安全法十倍惩罚性赔偿规则,帮助消费者拿回全部货款及十倍赔偿。 2、本案也厘清同类案件裁判思路:十倍惩罚性赔偿并不以发生人身伤害后果作为前提条件,商家将普通食品冒充婴幼儿特殊食品销售,即便产品本身理化指标合格,依然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消费者有权主张退一赔十,为同类婴幼儿食品安全维权案件提供实务参考。

案件详情

李芝茂律师成功案例:普通食品冒充特殊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责任纠纷|法院判决退一赔十支持消费者十倍赔偿

  判决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

  判决时间:2021年(文书所载裁判时间)

  代理方:原告方(消费者)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两名原告系夫妻关系,家中婴幼儿存在乳蛋白过敏情况。2019年9月11月期间,原告经他人介绍,向荆门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购买案涉“贝康灵氨基酸营养素”产品,前后合计支付购物款6240元。

  案涉产品本质为普通固体饮料,属于普通食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均不具备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资质。但涉案食品销售企业,将该固体饮料对外虚假宣传为“氨基酸奶粉”,对外宣称产品属于儿科专业配方,能够针对牛奶蛋白过敏婴幼儿起到饮食治疗、改善过敏体质的效果,通过母婴门店、医院儿科科室投放宣传物料、微信沟通等多种渠道向婴幼儿家长进行推广。原告在沟通购买过程中,多次明确向被告索要“奶粉”,被告在沟通中也默认该产品即为针对过敏宝宝食用的奶粉,原告基于该错误认知购买产品给自己孩子食用。

  市场监管部门后续接到其他消费者投诉,经调查查实该食品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处以25万元罚款。该食品公司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经过两级法院审理,行政处罚决定最终予以维持。

  我方接受法律援助指派代理本案消费者,经梳理全部证据发现,案涉产品检测报告仅依据固体饮料国家标准出具,产品本身并不符合婴幼儿辅食、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国家强制标准。商家明知自身没有对应经营资质,将普通固体饮料包装成婴幼儿过敏专用配方奶粉向消费者销售,误导急需特殊喂养食品的婴幼儿家庭,该行为已经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的法律责任。

  庭审过程中,被告食品公司抗辩:案涉产品作为固体饮料本身检验合格,买卖关系自愿成立;原告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产品造成人身损害后果,十倍赔偿没有事实依据;同时主张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沟通销售属于职务行为,法定代表人个人不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食品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购物款六千多元;

  2.判令被告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价款十倍赔偿款6万余元;

  3.判令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结果

  1.判令被告荆门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购物款六千多元;

  2.判令被告荆门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余元;

  3.驳回原告针对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4.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全部由被告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义务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总结

  本案是典型普通食品冒充婴幼儿特殊配方食品销售的食品安全维权案件,案件核心争议焦点有两点:第一,普通固体饮料经虚假宣传充当婴幼儿特殊配方食品售卖,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148条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第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开展销售宣传行为,是否应当由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代理过程中,我方重点抓取三组核心证据:一是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流水,证实消费者购买时的真实需求就是购买过敏婴幼儿食用的奶粉,商家刻意混淆产品属性进行误导销售;二是市场监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对应的两级生效行政裁判文书,固定商家虚假宣传、超资质经营的违法事实;三是涉案产品上下游生产、经营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证实全链条主体均不具备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经营资质,产品仅符合固体饮料标准,完全达不到婴幼儿辅食喂养的强制标准。

  庭审中被告反复强调,产品作为固体饮料检测报告合格,产品本身没有质量瑕疵,消费者属于自愿购买,不应当适用十倍赔偿。我方重点向法庭阐述:食品安全标准不仅包含产品理化指标,针对专供婴幼儿特殊人群的食品,国家法律设置严格的准入许可制度,普通食品不能替代婴幼儿特殊配方食品。商家利用过敏婴幼儿家长急切寻求喂养方案的心理,刻意将普通固体饮料包装成医用级配方奶粉进行销售,属于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十倍惩罚赔偿不以实际发生人身损害后果为前置条件。

  法院最终采纳我方主要代理意见,支持退还货款以及十倍赔偿。但同时法院认为,法定代表人全部对外宣传销售行为属于履行公司职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法定代表人个人需要承担民事连带责任,该部分诉求未得到支持。

  本案提醒广大消费者:婴幼儿过敏需要食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一定要认准国家专门许可资质,普通固体饮料无论宣传话术多么贴近奶粉,都不能替代婴幼儿配方食品。商家不能将普通食品经过营销包装,冒充专供婴幼儿特殊食品对外售卖。

  律师价值

  本案系法律援助指派案件,代理律师从消费者维权角度,完整梳理交易记录、行政处罚文书、企业资质文件,构建完整证据链,厘清“产品检测合格≠符合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逻辑,成功推动法院适用食品安全法十倍惩罚性赔偿规则,帮助消费者拿回全部货款及十倍赔偿。

  本案也厘清同类案件裁判思路:十倍惩罚性赔偿并不以发生人身伤害后果作为前提条件,商家将普通食品冒充婴幼儿特殊食品销售,即便产品本身理化指标合格,依然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消费者有权主张退一赔十,为同类婴幼儿食品安全维权案件提供实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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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芝茂律师,现执业于湖北定盘星律师事务所,办理和参与处理各种民事纠纷案件、刑事及行政案件;熟悉常见案件的处理流程和注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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