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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俊文律师代理继承纠纷,成功为当事人争取40%房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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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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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卢俊文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放弃继承不等于转让继承权”的法律核心,有力驳斥了原告要求独占房产的诉求。通过细致梳理当事人异地探望、照料老人的车票及证人线索,成功证明当事人虽未同住但并未懈怠赡养义务。在庭审中,卢律师针对原告“出资即所有”的谬误进行专业质证,打破其独占遗产的企图。最终在原告占据同住优势的情况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40%的房产份额,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庭审博弈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被继承人徐XX与周XX系原配夫妻,二人共育有七名子女,分别为长女徐XX、次女徐XX、长子徐XX、三女徐XX、次子徐XX、四女徐XX、三子徐XX。周XX于2005年去世,徐XX于2018年去世。二人生前未立遗嘱,亦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二被继承人留有遗产: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楼某单元某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88.4平方米)。该房屋原为房改房,后拆迁安置所得。

 

原告徐XX向法院起诉称:房改过程中额外增加的17余平方米系其夫妇全额出资购买,应归其个人所有。其余五名子女均已公证放弃继承权。被告徐XX曾口头放弃但拒不配合公证。请求判决案涉房屋归其单独所有。

 

被告徐XX(由卢俊文律师代理)辩称:其从未放弃继承权。其余五人放弃继承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由未放弃的徐XX与徐XX平均分配。徐XX虽久居外地,但常返乡探望照料;徐XX虽同住,但老人有退休金,徐XX未尽主要赡养义务,不应多分。

 

庭审中,其他被告态度不一。徐XX、徐XX、徐XX坚持放弃继承;徐XX、徐XX虽已公证放弃,但徐XX当庭反悔,主张自己尽了赡养义务要求共同继承。原告提交了亲属证明、死亡证明、房产材料、家庭协议、放弃继承公证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被告徐XX提交了被继承人存折、取款凭证、往返车票及房屋参考价截图等证据,证明老人开支多由个人收入支付,且其尽到了探望照料义务。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份额归属问题。原告主张其他五人放弃继承即意味着将其份额转让给自己,要求独占房产;被告徐XX则主张,放弃继承的法律效果是使该部分遗产回归法定继承程序,应由未放弃继承的徐XX与徐XX依法平分。

第二,赡养义务的认定与遗产分配比例。原告主张其与父母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被告徐XX主张自己虽在外地,但逢年过节及老人生病时均专程返乡照料,且原告占用老人房产及退休金,未付出额外经济支持,双方应均等分配。

第三,房改房增补面积的产权归属。原告主张其出资购买的17余平方米增补面积不属于遗产,应予以剔除;被告则认为该出资系子女对父母的合理补偿,房屋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均应作为遗产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关于遗产范围。案涉房屋系二被继承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房改政策购买,后拆迁安置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虽支付部分安置房差价,但房屋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应全部认定为遗产。

其次,关于放弃继承的效力。徐XX、徐XX、徐XX、徐XX均以书面方式公证放弃继承,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徐XX虽当庭反悔,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反悔条件,法院不予承认。因此,案涉房屋应由未放弃继承的徐XX与徐XX继承。原告主张其他五人放弃即归其所有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放弃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最后,关于分配比例。鉴于被继承人徐XX生前与原告徐XX共同生活,得到了徐XX更多的陪伴与照顾,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法院酌定案涉房屋由徐XX享有60%产权份额,徐XX享有40%产权份额,由二人按份共有。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

本案具有较强的实务指导意义,适用于遭遇以下情形的客户联系律师:

1. 面临法定继承纠纷,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对“放弃份额如何分配”存在争议,需要专业律师厘清“放弃继承”与“转让继承权”法律界限的客户;

2. 涉及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继承,且存在子女出资扩建、补交差价等复杂情形,需要律师准确界定遗产范围的客户;

3. 继承人之间对“是否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存在重大分歧,异地子女需要收集证据(如车票、转账记录、证人证言)争取合法继承份额的客户;

4. 已办理放弃继承公证后反悔,或口头承诺放弃后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强制推进遗产分割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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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俊文律师,曾执业于全国连锁红圈所,现为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 卢俊文律师具有多年人民法院工作经历,曾任职部门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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