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方X(化名)与被告曹X(化名)于2011年8月登记结婚。自2021年起,曹X与被告向X(化名)建立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交往期间,曹X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向X大量赠与款项,并通过抖音等平台为向X购买各类物品及支付消费支出。向X在与曹X交往期间,明知曹X已婚,仍与曹X保持不正当关系。方X发现后,以曹X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违反公序良俗为由,将向X、曹X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向X返还赠与款项936.116.76元及利息。
案件争议焦点:
案涉赠与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向X辩称曹X的赠与款项未排除系其个人财产。法院认定,方X与曹X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特别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赠与行为是否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曹X在与向X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向X,该行为是否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
共同消费支出应否从赠与款项中扣除: 向X主张部分款项系二人交往期间共同生活消费支出,单笔数额较小,不应返还,且其为二人共同生活支出房租、外卖等费用合计183.872.77元,应在赠与款项中予以扣除。法院对上述抗辩进行了严格审查。
向X是否善意: 向X辩称其在交往初期不知道曹X已婚,系受欺骗,主观上不存在恶意,不应承担返还责任。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向X对曹X已婚事实知情。
案件重要突破点:
完整资金流向的精确梳理与核算: 代理律师通过调取微信转账记录、财付通支付流水、多家银行交易明细、抖音等平台消费记录,将曹X三年间通过三个以上渠道向向X的赠与进行了全面梳理,精确核算出曹X通过微信向向X转账196次合计259.665.31元,通过银行转账45次合计765.600元,为法院最终认定赠与金额928.504.76元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特殊寓意转账金额的证据价值挖掘: 代理律师从数百笔转账中精准提取了“5200”“1314”“520”“521”“52”“5.21”等具有特殊寓意的金额,这些转账直接证明了曹X与向X之间存在超越正常男女关系的情感联系,为认定不正当关系及违反公序良俗提供了关键证据。
向X“善意抗辩”的成功突破: 向X辩称其起初不知道曹X已婚。代理律师通过梳理向X多次打电话、发短信骚扰原告的录音录像证据,成功证明向X对曹X已婚事实知情且主观恶意明显,法院据此认定向X与曹X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曹X的赠与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情感和合法财产权益。
共同消费支出抗辩的严格审查与大幅核减: 向X主张多项共同消费支出应予扣减,金额超过18万元。代理律师通过逐笔核对消费记录、收件人、收货地址等信息,成功说服法院对向X的证据不予采信,仅对具有明确证据的部分(如收件人为“曹XX”的个人消费、旅游支出按50%分摊等)进行了合理扣减,大幅压缩了向X的抗辩空间。
律师策略与核心价值(张月红律师——原告代理人):
张月红律师为本案确立了“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固定+公序良俗原则精准适用+多平台资金流向全面梳理+被告抗辩逐项突破”的综合诉讼策略。在事实层面,通过调取微信、银行、抖音等多渠道资金流水,将曹X三年间向向X的赠与款项精确核算至每一笔交易,形成完整无遗漏的资金流向证据链;在证据层面,从数百笔转账中精准提取特殊寓意金额,结合向X骚扰原告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成功证明向X主观恶意;在法律适用层面,精准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及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论证赠与行为无效;在程序层面,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查封向X名下财产,为判决的有效执行提供了保障。最终推动法院判决向X返还928.504.76元及相应利息,全额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方X与曹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曹X与向X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曹X向向X赠与款项与财物的行为侵害了方X的情感和合法财产权益,赠与行为无效。经核定,曹X合计向向X赠与928.504.76元。判决确认曹X向向X赠与行为无效;向X返还方X款项928.504.76元及相应利息;向X支付方X保全费5.000元。
典型意义与案例价值:
夫妻共同财产保护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 本案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该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全部赠与款项。这一裁判规则有效维护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对同类婚外情赠与纠纷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多平台、多账户资金流向的证据审查规则: 本案中,法院通过对微信、银行、抖音等多个平台、多个账户的资金流水进行逐笔审查和核算,确立了在涉及长期、多频次赠与案件中的证据审查标准——对每笔转账的金额、时间、备注、收件人等信息进行综合判断,精确认定赠与总额。这一审查方式为同类复杂资金往来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范例。
第三者“共同消费”抗辩的审查标准: 本案明确了第三者主张赠与款项用于双方共同消费的抗辩审查标准——第三者应对共同消费支出承担举证责任,且仅有单方陈述或无法证明与赠与人直接相关的消费记录,不予采信。法院仅对收件人明确为赠与人、旅游支出中赠与人个人份额等有充分证据支持的部分予以扣减。这一认定对同类案件中共同消费抗辩的审查具有指导意义。
特殊寓意转账金额的证明力认定: 本案中,“520”“1314”等具有特殊情感寓意的转账金额,结合其他证据共同证明了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对认定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起到了关键证据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