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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月红律师(宁波)婚姻家事实录:婚外情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抗辩策略——从一审证据体系的构建到二审新证据的精准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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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月红律师在一审基础上,二审阶段精准应对向某新提交的证人证言及共同支出抗辩,通过坚守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及严格质证,成功驳回其上诉主张,最终促使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实现判决向某返还928,504.76元及利息的全面胜诉。

案件详情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方X(化名)与被告曹X(化名)于2011年8月登记结婚。自2021年起,曹X与被告向X(化名)建立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交往期间,曹X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向X大量赠与款项,并通过抖音等平台为向X购买各类物品及支付消费支出。方X发现后,以曹X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违反公序良俗为由,将向X、曹X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判令向X返还方X928.504.76元及相应利息。向X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焦点:

案涉赠与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向X上诉主张部分赠与款项来源于案外人,并非曹X与方X的夫妻共同财产。二审法院认定,向X未举证证明方X与曹X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特别约定,曹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上诉理由不成立。

共同生活支出应否从赠与款项中扣除: 向X上诉主张其与曹X交往期间共同生活的必要支出及为曹X个人消费支出93.672.31元应予扣减,并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拟证明其与曹X共同居住生活。二审法院认为,向X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支出目的,证人证言真实性无法认定,对该上诉理由不予认可。

赠与行为是否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向X上诉主张曹X在交往期间一直谎称单身,其系被欺骗方。二审法院根据向X的自认及双方之间特殊金额转账的事实,认定向X与曹X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曹X为维系不正当关系向向X的赠与行为侵犯了方X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且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案件重要突破点:

一审扎实的证据基础经得起二审检验: 张月红律师在一审中通过调取微信转账记录、财付通支付流水、多家银行交易明细、抖音等平台消费记录,将曹X三年间通过多个渠道向向X的赠与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精确核算,形成了完整无遗漏的资金流向证据链。二审中向XX虽提出上诉,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推翻一审认定的事实,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的赠与金额928.504.76元予以维持。

二审中向X新提交证人证言的效力突破: 向X在二审中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拟证明其与曹X共同居住生活。张月红律师精准质证,指出证人仅在到访做客时见到二人关系密切,无法证明共同居住事实。二审法院采纳该质证意见,认定证人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且无法证明待证事实,不予认定。

“共同生活支出”抗辩的再次驳回: 向X上诉主张93.672.31元共同生活支出应予扣减。张月红律师坚持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指出向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支出的具体用途及与曹X的关联性。二审法院据此对向X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策略与核心价值(张月红律师——原告代理人):

张月红律师为本案确立了“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固定+多平台资金流向全面梳理+被告抗辩逐项突破+二审稳固一审成果”的综合诉讼策略。在一审阶段,通过调取微信、银行、抖音等多渠道资金流水,将曹X三年间向向X的赠与款项精确核算至每一笔交易,形成完整无遗漏的资金流向证据链;从数百笔转账中精准提取“520”“1314”等特殊寓意金额,结合向X骚扰原告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成功证明向X主观恶意。在二审阶段,面对向X新提交的证人证言和共同支出抗辩,精准质证并坚守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最终实现一审二审全面胜诉,判决向X返还928.504.76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结果: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向X未举证证明方X与曹X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特别约定,曹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向X主张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应予扣减,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支出目的。曹X为维系不正当关系向向X的赠与行为侵犯了方X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且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向X返还方X928.504.76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保全费5.000元。

典型意义与案例价值:

夫妻共同财产保护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 本案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该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全部赠与款项。二审判决进一步确认了“赠与款项全部返还”的裁判规则,有效维护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

二审新证据的审查标准与质证策略: 本案二审中向X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张月红律师通过精准质证,指出证人证言无法证明待证事实,二审法院据此不予认定。这一认定对二审中证人证言的审查标准——证人需能证明待证事实而非仅能证明表面现象——具有参考价值。

“共同消费支出”抗辩在二审中的审查标准: 本案明确了主张共同消费支出扣减的一方应对支出目的承担举证责任,仅凭消费记录或证人证言而无法证明支出具体用途的,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对向X该项抗辩的驳回,进一步巩固了一审的认定标准。

多平台资金流向的证据审查规则: 本案中,法院通过对微信、银行、抖音等多个平台的资金流水进行逐笔审查和核算,确立了在涉及长期、多频次赠与案件中的证据审查标准——对每笔转账的金额、时间、备注、收件人等信息进行综合判断,精确认定赠与总额。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的金额全额维持,体现了该审查方式的严谨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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