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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诉离婚获准!宁波张月红律师:分居满一年法定条件成就+子女意愿有效固定,助当事人成功离婚并争取女儿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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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月红律师以“第二次起诉离婚+子女意愿固定+抚养费合理化”协同策略,系统梳理感情破裂事实及分居证明,推动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判决准予离婚;配合法院固定女儿真实意愿以争取抚养权,并合理论证抚养费标准。以程序规则与事实证据的精准结合,全面实现离婚、抚养权及抚养费三项核心诉求

案件详情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谭X(化名)与被告何X(化名)于2015年7月登记结婚,2015年5月生育一女。婚后谭X发现何X嗜赌成性、屡教不改,已输掉60余万元,且曾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双方自2019年6月起分居。谭X曾于2023年7月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此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谭X于2024年10月再次起诉离婚,请求判令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案件争议焦点:

  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谭X主张何X嗜赌成性、屡教不改,双方自2019年起分居,第一次起诉被判驳后双方感情无任何改善。何X未到庭应诉。法院认定谭X两次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说明双方感情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准予离婚。

  2. 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标准认定: 婚生女已满八周岁,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其意愿应予尊重。抚养费标准应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案件重要突破点:

  1. 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法定条件成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谭X第一次起诉被判驳后,双方继续分居满一年,第二次起诉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2. 婚生子女真实意愿的有效固定: 法院对婚生女进行单独询问,其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该意愿成为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的核心依据,充分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3. 缺席判决的依法适用: 何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不影响案件审理,有效保障了谭X的诉讼权利。

  4. 抚养费的合理化认定: 法院综合考虑子女实际需要、被告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酌情认定抚养费为1,000元/月至女儿十八周岁,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又符合司法实践的裁量标准。

律师策略与核心价值(张月红律师——谭X代理人):

张月红律师为本案确立了“第二次起诉离婚法定条件主张+婚生子女真实意愿固定+抚养费标准合理化论证”的综合诉讼策略。在事实层面,系统梳理双方感情破裂的全过程,提交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第一次起诉离婚判决书等关键证据,证明双方自2019年起分居且感情无和好可能;在程序层面,配合法院对婚生女进行单独询问,确保其真实意愿得到有效固定和采纳;在法律适用层面,精准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关于“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论证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法定条件已经成就。最终推动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成功争取到女儿的抚养权及每月1,000元抚养费,全面实现了当事人的核心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谭X两次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说明双方感情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准予离婚。婚生女已满八周岁,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其意愿应予尊重,判决女儿由谭X抚养;何X自2024年1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十八周岁。判决准予离婚,女儿由谭X抚养,何X按月支付抚养费。

典型意义与案例价值:

  1. 第二次起诉离婚“应当准予”的法定条件适用: 本案准确适用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关于“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体现了《民法典》关于离婚法定条件的立法精神,为同类第二次起诉离婚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裁判参考。

  2.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抚养权归属中的司法适用: 本案充分尊重已满八周岁婚生子女的真实意愿,法院通过单独询问的方式固定子女意愿,并将其作为抚养权归属的核心裁判依据,体现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尊重已满八周岁子女真实意愿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落实。

  3. 缺席判决在离婚案件中的依法适用: 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通常要求当事人到庭。但本案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既保障了原告的诉讼权利,又维护了司法程序的严肃性和效率。

  4. 离婚纠纷中专业律师代理的重要价值: 本案中,谭X通过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诉讼,在证据组织、法律适用、程序推进等方面均得到专业支持,最终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全面实现诉讼请求,体现了专业法律服务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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