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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婚姻家事律师张月红成功案例:宋X诉乔某离婚纠纷案 | 第二次起诉离婚法定条件成就+年幼子女随母生活原则适用,成功争取离婚及女儿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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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月红律师以第二次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为核心,系统梳理长期分居且感情无和好可能的事实,推动法院适用《民法典》条款判决;充分论证女儿长期随原告生活、改变环境不利其成长,成功争取抚养权及每月2,000元抚养费,并明确探望权安排,全面实现离婚、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四项核心诉求

案件详情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宋X(化名)与被告乔某(化名)于2022年6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22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频繁争吵,被告时常对原告恶语相向,导致原告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双方感情逐渐破裂。原告曾于2024年11月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此后双方感情毫无改善,矛盾持续加深,并已长期分居。原告于2026年2月再次起诉离婚,请求判令离婚、婚生女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案件争议焦点:

  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原告主张双方认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家庭琐事频繁争吵、被告长期辱骂原告,第一次起诉被判驳后双方感情毫无改善、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被告辩称其始终珍惜婚姻,原告所述均为虚假陈述。法院认定,第一次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后双方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2. 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标准认定: 原告主张女儿长期随其生活,由其抚养更为有利。被告辩称原告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不具备抚养条件。法院认定女儿出生后长期跟随原告生活,尚年幼,改变生活学习环境对其成长不利,由母亲抚养更为便利,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根据被告自述收入情况结合当地生活消费水平,酌定每月抚养费2,000元。

案件重要突破点:

  1. 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法定条件成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宋X第一次起诉被判驳后,双方感情毫无改善、长期分居,第二次起诉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2. “子女长期随一方生活”在抚养权归属中的关键考量: 女儿出生后长期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负责抚养,目前尚年幼。法院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认定改变现有生活学习环境对其成长不利,且从照顾年幼子女生活角度,由母亲抚养更为便利,判决女儿归原告抚养。

  3. 抚养费标准的合理化认定: 法院根据被告自述收入情况,结合宁波市当地生活消费水平,酌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女儿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该标准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又符合司法实践的裁量标准。

  4. 被告探望权的明确安排: 判决明确被告可于每月的第二、四周周末连续探视女儿二天,具体安排为周六早上接走、周日晚上送回,既保障了被告的探望权,又为双方提供了明确的履行指引,避免了后续因探望问题产生新的纠纷。

律师策略与核心价值(张月红律师——原告代理人):

张月红律师为本案确立了“第二次起诉离婚法定条件主张+子女抚养权有力争取+抚养费标准合理化论证+探望权安排明确化”的综合诉讼策略。在事实层面,系统梳理双方感情破裂的全过程,提交结婚证、出生证明、第一次起诉离婚判决书等关键证据,证明第一次起诉被判驳后双方感情毫无改善、长期分居的事实,使第二次起诉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在法律适用层面,精准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关于“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在抚养权归属层面,向法庭充分论证女儿长期随原告生活、改变环境对其成长不利的事实,成功争取到女儿抚养权及每月2,000元抚养费。最终推动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全面实现了当事人的核心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第一次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后,双方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女儿出生后长期跟随原告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年幼子女成长不利,且由母亲抚养更为便利,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26年6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女儿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被告可于每月的第二、四周周末连续探视女儿二天。判决准予离婚,女儿由宋X抚养,乔某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典型意义与案例价值:

  1. 第二次起诉离婚“应当准予”的法定条件适用: 本案准确适用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关于“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体现了《民法典》关于离婚法定条件的立法精神,为同类第二次起诉离婚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裁判参考。

  2.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在抚养权归属中的司法适用: 本案中,法院将“子女长期随一方生活”作为抚养权归属的关键考量因素,认定年幼子女改变现有生活学习环境对其成长不利,结合母亲抚养更为便利等事实,判决女儿归原告抚养,充分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落实。

  3. 抚养费标准的合理确定: 法院根据被告自述收入情况并结合当地生活消费水平,酌定每月抚养费2,000元,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又体现了司法裁量的合理性。

  4. 离婚纠纷中专业律师代理的重要价值: 本案中,宋X通过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诉讼,在证据组织、法律适用、程序推进等方面均得到专业支持,最终全面实现离婚、获取女儿抚养权及确定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体现了专业法律服务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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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月红律师,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深耕宁波婚姻家事法律服务14年,系宁波市首批名优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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