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被继承人邵X(化名)于2015年2月去世,生前立有自书遗嘱一份,载明将其名下老房子大部分面积及财产赠与孙子邵X阳(化名,原告,系未成年人)。该遗嘱由村委会保管,三位村干部作为见证人签字。被继承人名下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享有原始股权一股,股权登记日期为2015年9月(被继承人去世后)。原告主张该股权应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被告邵X波(化名,被继承人之女)主张遗嘱形式要件存在重大瑕疵应认定无效,且遗嘱不涉及股份、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经法院审理,判决确认该股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变更登记。
案件争议焦点:
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 遗嘱无被继承人亲笔签名,仅有印章及指纹,且存在涂改处,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关于“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法定形式要件。法院结合三位见证人的证言,认定遗嘱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对遗嘱效力予以认可。
遗嘱XX财产”是否包含股份: 被告主张遗嘱仅涉及房屋及屋内财产,不涉及股份。法院根据被继承人生前银行卡已收取股金的事实,结合证人关于“2011年已开始股份改革”的陈述,认定遗嘱XX其余所有面积及财产”应包括被继承人名下的股份。
受遗赠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 被告主张原告未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表示,视为放弃。法院认定原告系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张XX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保管、管理银行卡并取款的行为,视为以行为代原告表示了接受遗赠。
案件重要突破点:
自书遗嘱形式瑕疵的补强——证人证言的关键证明力: 案涉遗嘱无被继承人亲笔签名,仅有印章及指纹,存在形式瑕疵。张月红律师通过申请三位见证人(时任村书记、村文书、村治保主任)出庭作证,证明遗嘱系被继承人亲自拿到村委会要求保管、见证人当场签字确认的事实,成功补强了遗嘱的证明力。法院采信证人证言,认定遗嘱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
“财产”范围的法律解释——遗嘱真实意图的有利解释: 张月红律师通过梳理被继承人生前银行卡流水,证明被继承人生前已收取股金,结合证人关于“2011年已开始股份改革、村民享有股份”的陈述,论证遗嘱XX其余所有面积及财产”应包括股份。法院采纳该主张,认定遗嘱中的“财产”包括股份。
未成年人接受遗赠的认定规则突破: 被告主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张月红律师论证原告系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张XX在邵XX去世后保管该银行卡并取款的行为,应视为以行为代原告表示了接受遗赠。法院采纳该论证,认定原告已依法接受遗赠。
村委会保管遗嘱的证明力: 遗嘱由村委会保管,被继承人去世后由村委会宣布,结合三位村干部作为见证人的事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效证明了遗嘱的真实性和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
律师策略与核心价值(张月红律师——原告代理人):
张月红律师为本案确立了“自书遗嘱效力补强+遗嘱真实意图的有力解释+未成年人接受遗赠的行为认定+三位见证人出庭作证策略”的综合诉讼策略。在事实层面,通过申请三位见证人出庭作证,证明遗嘱系被继承人亲自拿到村委会要求保管、见证人当场签字确认的事实,成功补强了遗嘱形式瑕疵的证明力;在法律适用层面,将被继承人生前已收取股金的事实与证人关于“2011年已开始股份改革”的陈述相结合,论证遗嘱XX其余所有面积及财产”应包括股份;在程序层面,针对被告“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遗赠”的主张,论证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保管银行卡并取款的行为构成接受遗赠的表示。最终推动法院判决确认该股权归原告所有,全面实现了当事人的核心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结合证人证言及遗嘱内容,案涉遗嘱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效力予以认可。被继承人生前已有股金汇入,结合证人证言及遗嘱“其他东西一律作废”的内容,遗嘱中的“财产”应包括股份。原告系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保管并管理银行卡的行为构成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判决确认被继承人名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1股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
典型意义与案例价值:
自书遗嘱形式瑕疵补强的裁判规则: 本案明确了自书遗嘱虽无遗嘱人亲笔签名,但如能通过证人证言、村委会保管记录等证据证明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相反证据证明系伪造的,应认定遗嘱有效。这一裁判规则对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存在瑕疵时的效力认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遗嘱中概括性条款的有利解释规则: 本案明确了遗嘱XX其余所有面积及财产”等概括性条款,应结合遗嘱人生前已实际拥有的财产状况进行解释,不能仅因遗产登记时间在遗嘱之后而否认其属于遗嘱处分范围。结合遗嘱人生前已收取相关收益的事实,应认定该财产属于遗嘱处分范围。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受遗赠人的接受方式: 本案确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遗赠,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以行为方式代为作出接受表示。法定代理人保管遗赠财产并从中取款的行为,可视为接受遗赠的表示,对同类案件中未成年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认定具有指导意义。
村委会保管遗嘱的证明力: 本案确认了村委会作为中立第三方保管遗嘱的证据价值。被继承人将遗嘱交由村委会保管,被继承人去世后由村委会宣布,结合村干部作为见证人的事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效证明了遗嘱的真实性和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
